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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使領館公證、認證、健在證明、婚姻登記、臨時船舶國籍證書申辦須知(樣本)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19日   來源:外交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館婚姻登記申辦須知(樣本)

    駐在國承認和接受是使領館辦理婚姻登記(包括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的前提條件。經與駐在國主管部門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駐×××館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為中國公民辦理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

    一、結婚登記

    (一)結婚登記業務範圍及具體要求

    1、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是居住于駐在國的中國公民,包括華僑(含港、澳、臺同胞)、留學人員、公派駐外人員等,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關於結婚的各項條件;

    2、雙方共同到我館自願提出申請;

    3、雙方均為臨時出國人員的結婚申請,我館不予辦理。

    (二)應提交的材料

    1、有效身份證件;

    2、在國內離婚的當事人,應提交離婚證或離婚調解書或離婚判決書原件;

    3、係未定居國外的港、澳、臺胞或曾有國外法院缺席判決離婚等情形的,應當根據規定提交領事官員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離婚登記

    (一)離婚登記業務範圍及具體要求

    1、當事人的婚姻關係在駐×××館依法締結;

    2、當事人雙方均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當事人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財産及債務處理等達成一致意見,並親自到駐外使領館申請協議離婚。

    (二)應提交的材料

    1、有效身份證件;

    2、雙方就子女、財産及債務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需一式3份);

    3、雙方的結婚證件(結婚證件遺失的,應提交個人聲明)。

    三、結婚證、離婚證的補領

    在駐×××館辦理的婚姻登記,婚姻當事人遺失、損壞婚姻證件的,可以持有效身份證件申請補領。

    婚姻當事人在異地委託他人向我館代為申請補領的,還應當提交受託人身份證件、經公證的委託書和《申請補領婚姻證件聲明書》。

    四、辦證費用

    駐×××館收費標準為:

    結婚證書:××元;離婚證書:××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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