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船舶國籍證書申辦須知(樣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館可以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及有關雙邊領事條約的規定,應駐在國境內我船舶負責人的請求,依據中國法律出具臨時船舶國籍證書。
中國公民或法人在國外取得的船舶,由我館核發臨時船舶國籍證書後,方能懸挂我國國旗在公海航行。
臨時船舶國籍證書僅供船舶返回國內使用。有效期根據船舶回國辦理正式登記所需時間確定,一般為半年,最長不超過一年。
一、業務範圍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以下船舶可以申請辦理《臨時船舶國籍證書》:
1、從境外購買新造的船舶;
2、在境外建造的船舶;
3、在境外購買和接收營運中的外國籍船舶。
(二)軍事船舶、漁業船舶和體育運動船舶不能辦理《臨時船舶國籍證書》。
(三)《臨時船舶國籍證書》申請人應當是船舶所有人,並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中國內地有住所的中國公民;
2、主要營業所在中國內地的中國企業法人;
3、中國政府或事業法人。
二、應提交的材料
(一)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
(二)公證認證申請表;
(三)取得船舶所有權的證明文件,包括買賣合同(或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四)有效的船舶技術證書;
(五)購買營運中的船舶,應提供原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出具的登出原船舶國籍證書或將於重新登記時立即登出原國籍的證明。
三、繳納費用
駐×××館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每證收費××元;
特急(受理當日發證):加收××元;
加急(受理後第二、三個工作日內發證):加收××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