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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出臺《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11日   來源:吉林日報

    為維護農民工的工傷合法權益,吉林省出臺了《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辦法將於10月1日起實行。

    辦法要求,招用農民工並在吉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各類企業(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農民工本人不繳費。本辦法所稱農民工是指具有農業戶口、在國家規定的就業年齡內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係或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人員。

    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按照用人單位支付農民工本人的工資確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費率,由統籌地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對於使用農民工相對集中的礦山、建築等用人單位,繳費基數難以確定的,可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試行定額繳費、噸礦産品提取費用、建築施工總造價提取費用等方式繳費。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制定。不論採取何種繳費方式,必須實行參保職工實名制。

    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應當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並在參保地市(州)級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認定為工傷的,在參保地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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