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進礦山、建築等高風險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吉林省已出臺了實施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平安計劃”工作方案。為保證“平安計劃”工作方案順利實施,切實維護進城務工農民工工傷保險的權益,保障農民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 》、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實施意見》。經吉林省政府同意,全省出臺了《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辦法》規定了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各類企業應為招用的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農民工不交費。同時,根據農民工季節性、流動性大的特點對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農民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享受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及享受撫恤金的工亡農民工親屬,可以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
具體標準是:
(一)35周歲(含35周歲)以下:一級傷殘為216個月;二級傷殘為192個月;三級傷殘為168個月;四級傷殘為144個月。
(二)35周歲以上至50周歲(含50周歲):一級傷殘為204個月;二級傷殘為180個月;三級傷殘為156個月;四級傷殘為132個月。
(三)50周歲以上:一級傷殘為192個月;二級傷殘為168個月;三級傷殘為144個月;四級傷殘為120個月。
因工死亡農民工的供養親屬符合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監護人)自願選擇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除按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外,根據農民工死亡時核定的供養親屬年齡和按月享受的撫恤金數額,其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支付的標準為:
(一)年齡在50周歲(含50周歲)以下的,按照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180個月;
(二)年齡在50周歲以上至70周歲(含70周歲)之間的,按照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120個月;
(三)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按照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60個月;
(四)年齡未滿18周歲的,按照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至18周歲。
該辦法中的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在用人單位工作不滿12個月的,以實際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資作為本人工資。在用人單位工作不滿1個月,且本人工資無法確定的,月工資標準參照適用其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在計發待遇時,有本人工資的,以本人工資計算,難以確定本人工資的,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該辦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辦法》下發前,一至四級傷殘農民工已經按照有關規定領取了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的,不再重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