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農民工工傷醫療救助時,申請人(用人單位或個人)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外地用人單位還須提供註冊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證明材料。
二、農村戶籍、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以及農民工工傷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在海口市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證明材料。
四、經海口市工傷認定機構認定為工傷的證明材料。
五、提供以下有效證明材料之一的,應認定用人單位為確無支付工傷醫藥費能力:
(一)用人單位因工傷事故而關閉、破産、撤銷、登出的;
(二)用人單位法人代表因工傷事故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用人單位註冊資金比工傷醫藥費少1000元以上的;
(四)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醫療費比實際工傷醫藥費少1000元以上的;
(五)申請人提供的其它證明材料,足夠認定為確無支付工傷醫藥費能力的。(古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