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廣州4月16日專電(記者閆潔)廣州市15日公佈《關於防治飲食服務業污染擾民的通告(徵求意見稿)》,意見稿規定,禁止與住宅樓相距不足五米的場所開設餐飲店舖,以解決飲食服務業污染擾民問題。
根據意見稿,4種場所將不得建設産生油煙、廢氣、臭氣或其他損害人體健康的飲食服務項目,分別為不含商業裙樓的住宅樓、未設立配套規劃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民層相鄰的樓層,以及與周邊住宅樓相距不足五米的場所。針對已經衛生、工商等部門審批和登記許可經營、但尚未經環保部門審批許可的飲食服務業,意見稿也作出了相應規定。其中,飲食業選址如已涉及上述4種場所,應在通告實施後60天內搬遷或轉營其他無污染項目;如選址地點符合規定,則應在通告實施後60天內到環保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此外,意見稿還規定,符合相關規定的飲食服務業所用爐灶必須使用燃氣、電等清潔能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污染大氣環境的燃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