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11日專電(記者張曉松)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發佈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食品經營從業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從事食品經營,其檢查項目等事項應當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
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經營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食品經營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將被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除健康檢查制度外,《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食品經營者還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