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發生核與輻射突發事件時,政府對相關人員應採取一系列有針對性的防護對策與措施。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對突發事件地區及其周圍環境進行輻射監測,以便科學地評價對人員可能導致的輻射危害。
二是制定干預水平、行動水平和應急照射水平。一旦達到或超過這些劑量水平或污染水平時,應採取某種形式的干預或防護行動。
三是對人員採取防護措施,包括隱蔽、服用穩定性碘、撤離、個人防護、控制進出口通路、臨時避遷、永久性重新定居等。
四是對人員進行必要的醫學處理,依據損傷的類型和程度安排在不同水平的醫療單位分級處理。
五是酌情採用其他應急救援措施,如滅火、通信聯絡、報警、安全保衛、運輸、設立臨時收留中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