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合肥9月12日專電(記者王立武)安徽省工商局與省旅遊局聯合擬制的《安徽省國內旅遊合同》示範文本即將啟用。旅遊者在計劃安排的購物點所購物品係假冒偽劣商品時,組團社應當積極協助旅遊者進行索賠,自購物之日起90日內,旅遊者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的,組團社應當先行賠付。
據介紹,此前安徽不少旅行社存在使用自製合同內容不規範,口頭約定服務事項不兌現,無法保證旅遊服務質量等問題。此次擬啟用的合同示範文本,明確了組團社和旅遊者的權利和義務,包括旅遊費用及其支付、遊程與標準、旅遊者保險、組團社轉團以及合同有效期等相關條款。
新的國內旅遊合同特別規定,旅行社簽訂合同時要求用語準確清晰,如填寫“遊程與標準”時,不應出現“準×星級”“豪華”“優秀導遊服務”“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性用語。
新合同示範文本中明確,組團社應該對旅遊者個人資料信息保密,組團社在行程中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安排旅遊者購物、參加自費項目。“轉團”“拼團”必須事先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擅自“轉團”,旅遊者在出發前得知的,有權解約並獲得退款。
新合同示範文本還首次明確了遊客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包括“旅遊者需在報名時提供真實內容”“行程中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解決,不得以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等10項義務。遊客一旦違約,也要承擔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