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京10月17日專電(記者 顧燁)記者從江蘇省旅遊局了解到,新版國內旅遊合同已在江蘇全省範圍內推廣使用,該合同有諸多新規定,其中最大的亮點是旅遊者被安排購物買到假冒偽劣的可由旅行社先行賠付。
針對以往合同存在權利義務不明確而造成雙方誤解和投訴的情況,新版合同對旅遊者和旅行社在事前事中事後的權利義務都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如旅遊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購物點購買的係假冒偽劣商品時,自購物之日起90日內,旅遊者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的,可憑有效憑證要求旅行社先行賠付,解除了旅遊者購物後顧之憂。
另一方面,針對目前遊客普遍反映的購物次數多、時間長、旅遊變為購物遊等突出問題,新版合同對購物作出明確規定,規定遊客進店購物次數、購物時間必須要經遊客同意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以往,遊客在旅遊行程中遇到任何問題,旅行社都脫不了干系,遊客認為損失應該由旅行社來賠付。如因第三者原因致使旅遊者人身、財産遭受損失的,或者旅遊者突發疾病的,旅行社應主動予以必要協助,不承擔賠償責任。明確了雙方的義務,避免了以往旅遊者認為出了事都找旅行社的誤解。
此外,合同還對雙方違約責任作了細緻的規定。在出行前,一方當事人通知對方取消合同的,分別按照72小時前、72小時至24小時之間、24小時之內通知對方,規定了支付不同標準的違約金。
新版合同還規範了旅遊合同用語,旅行社在合同中用語明確、清晰,不再出現“準×星級”“相當於×星級”等模糊用語,是幾星級就是幾星級。
新版合同還明確規定:旅遊者和旅行社出現糾紛時,雙方平等協商解決,不得以拒絕登機(車、船)等拖延行程或脫團,沒有採取適當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旅遊者將承擔擴大部分的責任。
由江蘇省旅遊局制定,省工商局監製的《國內旅遊合同(2009版)》是在《旅行社條例》及《實施細則》實施後,為適應其相關規定,維護旅遊者和旅行社雙方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規範旅遊市場秩序而制定的。
協議條款內容詳盡,根據《條例》及《實施細則》細化了合同各項條款的內容:從出發時間、地點,途中游覽和自由活動的時間、次數,購物場所名稱、次數、時間,自選項目名稱等都作了詳細的規定,對雙方都起到了很好的約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