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長春9月26日專電(記者 劉毅非)臨近十一長假,許多人已開始物色旅行社,準備出門旅行。吉林省長春市旅遊局提醒旅遊者,根據旅遊是先交錢、後上路的消費特點,旅遊合同自然成為旅遊者的護身符。旅遊者出行前一定要與旅行社簽訂合同。
據介紹,在合同中還要明確旅遊線路、行程、景點、交通和食宿安排及標準、購物次數及停留時間、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基本內容,明確旅行社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在以後的旅行中,雙方要按合同履行自己的承諾。
長春旅遊管理部門表示,如果旅行社不按合同辦事,像改變住宿酒店星級、降低用餐標準等,旅遊者要將其違約事實和造成的後果真實記錄下來,以便今後向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投訴。反之,旅遊者的協議變更,如暫時離團、返回等也要事先通報旅行社,並達成書面協議。
在旅行過程中如遇糾紛,需要投訴的,投訴者應注意投訴時效。根據國家旅遊局頒布實施的《旅遊投訴處理辦法》規定,向旅遊投訴處理機構請求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效期是自旅遊合同結束之日90天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