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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對《再就業優惠證》使用期限作出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14日   來源:江西日報

    6月13日從南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針對部分群眾對《再就業優惠證》使用期限不明晰,導致就業和再就業優惠政策沒有得到充分利用的情況,南昌市規定,《再就業優惠證》使用期限的確定主要以其享用某項或某幾項稅費減免政策的累計時間為準,而不是以領證時間為準。據了解,這是我省首次對《再就業優惠證》使用期限作出詳細規定。

    按照規定,下崗失業人員在領取《再就業優惠證》後,享受優惠政策累計時間達到3年,則該證使用期限到期,不再辦理年檢,證件由發證部門收回;累計時間未滿3年期間,可同時享受其他相應的優惠政策,但享受優惠政策的期限累計不超過3年。憑《再就業優惠證》申請辦理各項再就業優惠政策的審批有效期限,暫定至2008年12月31日。

    據統計,到目前為止,南昌市共發放《再就業優惠證》11萬餘份,但每年約有1萬多持證人應年檢而未年檢。為讓這部分持證人繼續享受優惠政策,南昌市規定,對發放時間達到3年,但沒有申辦過或沒有享受過優惠政策的,經核實並報發證部門辦理年檢手續後繼續使用,年檢時間為6月30日前。從2007年起,每年年審時間為3月1日至4月30日。

    另據了解,從今年起,南昌市《再就業優惠證》的發放範圍有了較大突破,從國企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國企破産關閉需要安置的人員、享受低保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擴大到縣以上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原市屬預算內國企興辦的勞動服務組織下崗失業人員和“零就業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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