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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出臺省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補繳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11日   來源:新華日報

    江蘇省省級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負責人提醒一些應保未保單位儘早辦理補繳手續,否則應繳費未繳費的時間將不作為參保職工計發退休養老待遇的年限計算。

    據介紹,1993年江蘇省實施省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來,在職職工參保人數已達1.2萬人,離退休職工2200人,涉及單位450家。絕大部分符合參保範圍的單位,都及時辦理了參保和繳費手續,但少數單位至今未辦理社保登記。

    當天出臺的《關於省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補繳辦法的通知》指出,養老保險費的補繳實行分段計算辦法。如需補繳自1986年10月到1993年9月期間的養老保險費,單位按照1993年南京市社會平均工資作為年補繳基數,統一按20%的補繳比例計算,職工個人不補繳。

    如需補繳1993年10月~2001年6月期間職工的養老保險費,單位按照2001年南京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年補繳基數,統一按22%的補繳比例計算;職工個人按照南京市歷年社會平均工資(1998年以後按照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歷年年補繳基數,統一按1%的補繳比例計算。

    如需補繳2001年7月以後年度職工的養老保險費,單位按照申請辦理補繳時的上一年度南京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作為補繳基數,統一按22%的補繳比例計算;職工個人按照南京市歷年社會平均工資(1998年以後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歷年年補繳基數,統一按3%的補繳比例計算。

    對無特殊情況長期拖欠養老保險費的單位,除按上述規定收取補繳的養老保險費外,經辦機構視情節可按規定加收利息和滯納金。

    江蘇省級機關事業單位混編人員也可參保

    江蘇省勞動保障廳7月10日下發通知,明確省屬全額撥款、定項(定額)撥款事業單位(簡稱“混編單位”)中自收自支編制人員可按有關規定,參加省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通知指出,現有混編單位應按照省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登記的有關規定,于2006年9月30日前到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今年10月1日以後,省屬全額撥款、定項(定額)撥款事業單位,自有關部門批准增加自收自支編制之日起,30日內到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鏈結:

    省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參保範圍和對象

    1、在寧的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含中央部屬)中勞動合同制工人以及其中的聘用制幹部;

    2、1995年1月1日以後,機關、各類事業單位接收安置的城鎮退役士兵(含士官);

    3、駐寧的省屬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全體職工。

    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單位,應是經編制管理部門批准、辦理機關、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實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和會計制度的單位;其參保人員應是經批准的正式在編人員。(楊 涌 黃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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