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畢業生遇到暫時經濟困難等原因,無法按時全部或部分還貸,可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認定,貸款畢業生與學校指定的部門簽訂還款協議後,可使用高校風險金墊支貸款。16日,福建省教育廳、省財政廳下發通知,進一步規範全省公辦高校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使用。
高校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由財政預算內撥款和學校預算外收入構成,主要用於一些貸款畢業生還款時遇到的實際困難,給予適當幫助。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獎勵資金、風險金利息以及有關部門下撥學校非指定用途的資助貧困家庭學生相關資金等應全部納入風險金管理。風險金低於年末國家助學貸款餘額的10%時,校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對學校非指定用途的捐贈,應首先部分或全部用於風險金。
風險金應實行專項專賬管理,從2006年起,專賬年末餘額不得低於國家助學貸款餘額的10%。超過10%時,學校配套的部分可停止提取。
根據通知,對嚴重違約的貸款畢業生,銀行已按法律程序追討並採取相應債權保護措施的,可使用風險金墊支貸款本息(不含罰息)。對因貸款學生死亡、喪失工作能力和不可抗拒原因等發生壞賬,銀行按規定從壞賬準備金沖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