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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推進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保險工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21日   來源:河北日報

    日前,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人事廳、民政廳、財政廳制定了《關於做好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推進河北省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工傷保險工作進行了全面部署。

    根據《通知》規定,駐河北省行政區域內除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外的所有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以下簡稱“這些單位”)都要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

    《通知》要求,全面推進事業單位工傷保險工作,要建立起統一協調規範的工傷保險管理體系。工傷保險政策最核心的內容就是四個統一,即:在這些單位工傷範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準等四個方面的規定都要統一到《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上來。

    所謂工傷範圍的統一是指這些單位在遭受事故傷害後是否屬於工傷或視同工傷以及不得視同工傷,都要統一按照《條例》的規定執行,除此之外的任何情形規定均須廢止。

    工傷認定的統一是指這些單位在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鑒定、診斷為職業病後,工傷認定的主管機關,工傷申報、受理、作出結論等程序和相關時限,法律救濟途徑等應與《條例》和河北省《實施辦法》的規定相統一。尤其是工傷認定的主管機關,全省應統一由設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

    這些單位工傷人員勞動能力鑒定與現行制度規定相統一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方面是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的統一,即這些單位工作人員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要統一適用國家關於因工受傷致殘人員勞動能力鑒定的標準,不能另起爐灶,另搞一個或適用別的標準;另一方面在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主體程序、時限要求等方面也要與《條例》和河北省《實施辦法》統一起來。

    在這些單位工傷保險啟動實施以後,工作人員再發生工傷,其工傷醫療待遇、停工留薪期、傷殘待遇、因工死亡待遇等項目和標準就要統一按照《條例》和河北省《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據悉,按要求各地在今年年底以前必須將應參保的事業單位全部納入統籌範圍,實現應保盡保。民間非營利組織可根據調查摸底情況,合理安排,分步推進,在明年6月底前必須全部納入。(記者 蔡計鎖 通訊員 靳艷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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