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8月30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個人在一年內換購住房的,其所轉讓住房應繳的個人所得稅,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繳納,待其一年內實際買房後,購房金額大於住房轉讓收入額的,可以全額退還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低於住房轉讓收入額的,可以按購房金額佔轉讓收入額的比例退還納稅保證金 。
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就二手房所得徵收個稅有關問題進行了解釋説明。據介紹,對二手房所得徵收個稅政策進行完善和細化,主要出於三個因素考慮:一是個人轉讓住房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有關扣除的規定不夠明確、詳細,各地執行不一;二是實際徵管中,一些納稅人瞞報交易價格或者不能提供與納稅有關的房屋交易信息,使稅務機關依法徵稅的難度較大;三是一些地區對二手房交易個人所得稅的徵收不到位,影響了執法剛性,造成稅收收入流失。
該負責人還明確,對納稅人申報收入不實的,徵收機關依法有權根據有關信息核定其轉讓收入;對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關涉稅資料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住房轉讓收入的1%-3%比例內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記者 溫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