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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門提醒:農民工試用期過長是侵權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3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鄭州9月2日專電(記者古文洪)農民工老李來鄭州市打工已經10多年了,但光試用期前前後後加起來就有兩年多。勞動部門的人士表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農民工試用期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任意延長現象是對農民工權益的侵犯。

    從8月30日起,河南省啟動了持續一週的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大型諮詢服務活動,集中為農民工解答在維權方面遇到的問題。在鄭州市主會場,已收到的100余份農民工提議中,八成都是反映用工試用期方面的問題。因為試用期被任意延長,不少農民工不能正常簽訂勞動合同,工錢少而且經常被拖欠。

    對此,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法制處負責人介紹,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也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要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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