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逐步解決他們的大病醫療保障問題,安徽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就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有關問題出臺新規。
安徽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所有用人單位,都必須為與之形成勞動關係或事實勞動關係的農民工辦理醫療保險。按照“低費率、保大病、 保當期、以用人單位繳費為主”的原則,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原則上只建立統籌基金和大病醫療救助基金,不建立個人賬戶,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地區,可以採取單獨建立大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辦法,重點解決農民工進城務工期間的住院醫療保障。
用人單位應當在招用農民工30日內,到所在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加醫療保險手續。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繳納醫療保險費,農民工可向用人單位所在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致使農民工不能享受相應待遇引發的爭議也可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參加醫療保險手續或沒有按時足額繳費的,農民工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統籌地區規定的農民工醫療保險待遇標準支付。(記者 張書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