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9月11日起,四川省各地執行新的月最低工資標準。新的月最低工資標準是400元、450元、510元、58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是4.4元、4.9元、5.6元、6.4元。”20日,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向新聞媒體發佈了此信息。
最低工資標準分四個檔次
目前,四川省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居全國第16位,最低工資標準居全國第21位。在當前四川省勞動力供大於求的情況下,部分用人單位把最低工資標準作為確定勞動者報酬水平的主要依據;還有一些用人單位故意將勞動者的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和節假日加班工資以及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補貼合併計算為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違反了最低工資規定,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經四川省政府批准,四川省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最新方案出爐。這是四川省自1995年推出最低工資制度以來,第7次提高標準。調整後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分為四個檔次,分別是400元、450元、510元、580元,較2004年調整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各檔上調幅度在27.5%至42.9%之間,平均上調幅度為32.9%;調整後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4.4元、4.9元、5.6元、6.4元,較2004年調整的標準,各檔上調幅度在30.2%至41.9%之間,平均上調幅度為33.8%。
最低工資規定適用範圍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據了解,四川省最低工資規定適用於一定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執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或建立勞動合同關係後,在試用、熟練或見習期間,同樣適用。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用人單位違規將予處罰
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人強調,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用人單位和企業主要進行嚴肅查處。
用人單位和企業主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低於勞動者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公佈的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發最低工資差額,欠付時間1個月以下不滿3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資差額20%的賠償金;欠付時間3個月以上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資差額50%的賠償金;欠付時間6個月以上的,向勞動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資差額100%的賠償金。拒絕補發最低工資差額和拒絕支付賠償金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可給予警告,仍不改正的,可處欠付最低工資差額和賠償金總額1至3陪的罰款。
這位負責人指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和企業主之間發生勞動報酬爭議,可向工會組織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反映。(記者 郝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