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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問答:開發商的這一行為是否合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09日   來源:工人日報

    問:我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在我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沒有約定在收房時必須簽訂由開發商指定的第三方負責辦理産權證的委託協議。前幾天,我在收房時,開發商卻要求我簽訂上述協議才同意把鑰匙交給我。請問,開發商的行為是否合法?(孔雲東)

    答:開發商的行為構成違約。在簽訂民事合同過程中,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是平等的,合同必須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才能簽訂。一方不得以脅迫、欺詐或者乘人之危的手段來強迫對方簽訂合同。否則,相對人可以主張撤銷合同或者合同無效。如你所述,雙方沒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收房時必須簽訂委託辦理産權證的協議,雙方就應按合同的有關約定履行。開發商以不簽訂代辦協議就不給房子鑰匙的做法顯然構成違約。(洪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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