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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解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23日   來源:海南日報

    幾種特殊拆遷如何補償?
    經營性用房:1990年前確定的翻倍補償

    11月22日通過的《海口市政及公共服務設施項目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對3種特殊情況用房的補償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産權證件不全補償標準有差異

    據介紹,拆遷範圍內,因歷史原因有土地證但産權手續不全的房屋,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不予補償。

    不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按以下方式給予補償:被拆遷房屋屬於1990年4月1日前建設的,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並補辦相關手續後,按照房屋市場評估價給予補償。被拆遷人在規定期限內簽定補償安置協議的,可以免予處罰。被拆遷房屋屬於1990年4月1日後建設的,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由拆遷人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每平方米50元標準代繳市政設施配套費並補辦相關手續後,按照房屋市場評估價給予補償。

    在拆遷範圍內,被拆遷人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屬於國有土地出讓的,按市場評估價給予補償。

    農村宅基地補償分界點為175平方米

    拆遷範圍內,被拆遷人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屬於集體土地的,並已辦理土地證的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宅基地,每戶用地面積不超過175平方米的,參照國有出讓地市場評估價給予補償;每戶用地面積超過175平方米的部分,由拆遷人參照劃撥土地使用權評估價給予補償。

    沒有辦理土地證但持有村、鎮(辦事處)證明的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宅基地,經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不符合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不予補償。

    經營性用房補償以1990年為界限

    在經營性用房方面的界定上,被拆遷人在拆遷前未經有關部門批准,自行將臨街的居住用房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在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已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持有合法建築的有效證件、合法有效的工商執照並正在營業中以及被拆遷前連續5年以上(含5年)依法納稅的,拆遷人可按照居住用房的評估價增加100%給予補償。

    1990年4月1日國家城市規劃法施行後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持有合法建築的有效證件、合法有效的工商執照並正在營業中以及在被拆遷前連續5年以上依法納稅的,拆遷人可按居住用房的評估價增加50%給予補償。(記者 卓上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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