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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問答:當事人未聲明有仲裁協議法院受理嗎?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04日   來源:工人日報

    問:我與大華公司簽訂了貨物買賣合同,雙方約定:因本合同發生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某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後我們因貨物質量發生爭議,我便向大華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了此案,大華公司也應訴答辯,法院經審理判決大華公司敗訴,對方立即上訴,理由是事先有仲裁協議。請問,在此情況下法院能受理該案嗎?(李軍)

    答:首先,可以明確的是,法院可以受理你與大華公司的糾紛。仲裁與訴訟是兩種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因此,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爭議只能在仲裁或訴訟中選擇其一加以採用,有效的仲裁協議,即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本案中,法院之所以有管轄權,是因為你起訴大華公司時,未向法院聲明有仲裁協議,法院受理後,對方當事人又應訴答辯,視為人民法院有管轄權。我國仲裁法第26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了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由此可見,大華公司是在人民法院判決後,才以事先有仲裁協議為由,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

    因此,該異議是無效的,法院受理此案也是合法的。(馮軍強 韓偉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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