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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出臺基礎設施土地登記暫行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1月05日   來源:天津日報

    為加快天津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加強國有資産管理,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日前天津市政府批轉了天津市國土房管局擬定的《天津市城市基礎設施土地登記暫行辦法》。

    該《辦法》明確,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需要對國有土地的房屋進行拆遷或對集體土地進行徵地拆遷的,拆遷人與被委託的拆遷單位應簽訂房屋拆遷委託合同。拆遷人、拆遷單位與被拆遷人應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房屋拆遷委託合同中應明確以下主要內容:(一)拆遷單位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二)拆遷單位收回原權利人房屋和土地權利證書,並按規定辦理登出登記。(三)被拆遷人的房屋及佔用土地部分拆遷的,由拆遷單位確認拆遷邊界,並提供拆遷單位與被拆遷人簽字蓋章的拆遷邊界圖。(四)拆遷單位代原權利人辦理裁余房地産權屬變更登記並支付費用。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應明確以下主要內容:(一)依法完成房屋拆遷的,原房屋和土地權利滅失。(二)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被拆遷人應提交房屋和土地權利證書;未提交的,自簽訂協議之日起原房屋和土地權利證書自行作廢。(三)被拆遷人的房屋及佔用土地部分拆遷的,被拆遷人應與拆遷單位確認拆遷邊界,並在拆遷邊界圖上簽字蓋章。拆遷邊界圖作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附圖。(四)拆遷單位負責辦理房屋和土地權屬登出登記手續。

    辦法規定,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被拆遷人應提交房屋和土地權利證書;未提交的,自簽訂協議之日起原房屋和土地權利證書自行作廢 (記者 張新民 實習生 賈傳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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