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兩個月前,我新買了一輛小轎車。賣方承諾幫我辦相關手續。前幾天,汽車銷售部通知我可以領車了,我遂前往將車開回。在把車開回家的路上,我的新車突然剎車失靈造成我與前車追尾,造成我輕度腦震蕩。因此,我住院治療了半個多月,花費1萬多元。有朋友告訴我,我可以找廠家賠償。可是我的車是外地的廠家製造的,要去索賠成本太大。我想直接找賣車給我的銷售者索賠。請問,到底是廠家還是銷售者應該對我的損失承擔責任?(小黃)
答:你可以選擇請求商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請求廠家承擔侵權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産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産、人身損害的,産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産品製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另外,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産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你可以根據你的情況,選擇起訴汽車製造的廠家或者出賣汽車的銷售者來承擔你的損害賠償責任。(金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