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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就調整後的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政策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20日   來源:稅務總局網站

    為保障殘疾人的切身利益,更好地發揮稅收政策在鼓勵殘疾人就業方面的積極作用,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近日,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7]92號)(以下簡稱《通知》),決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實行調整後的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政策。為便於廣大社會公眾理解文件精神,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同志日前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記者:此次對殘疾人就業稅收政策作出的調整主要體現在哪幾個方面?有何重要意義?

    有關負責人:調整後的政策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擴大了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範圍。為了給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鼓勵更多的企業吸納殘疾人就業,政策調整後才享受稅收優惠的安置殘疾人就業企業,由現行的民政部門、街道和鄉鎮政府舉辦的國有、集體所有制福利企業,擴大到由社會各類投資主體設立的各類所有制企業。特別是考慮到自2007年1月1日起,車船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已普遍適用於外資企業;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也將於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按照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的要求,本次調整將外資企業也納入到政策適用的範圍中來,既有利於公平內、外資企業稅收待遇,也有利於擴大殘疾人就業的範圍,只是由於新企業所得稅法明年才能正式生效,因此,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外資企業所適用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將從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是擴大了鼓勵安置就業的殘疾人範圍。為使具有勞動能力的各類殘疾人享有同樣的就業機會,調整後的政策將現行政策規定的“四殘”(盲、聾、啞、肢體殘疾)人員擴大到“六殘”人員,新增加了智力殘疾人和精神殘疾人兩類人員。同時,根據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的介紹,精神殘疾人員目前主要在工療機構等適合其特點的單位就業,因此,新的政策規定工療機構等適合安置精神殘疾人員就業的單位,可以將精神殘疾人員計入殘疾人員人數,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除工療機構等外,其他單位安置精神殘疾人員暫不能計入殘疾人員人數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工療機構等的具體範圍請省級稅務部門儘快會同同級財政、民政部門及殘疾人聯合會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研究界定。

    關於“六殘”人員的認定範圍,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盲、聾、啞、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人員。除此之外,考慮到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證》的殘疾人均有體制保障,而勞動保障部門頒發的《工傷證》不是全國統一樣式,並且主要用於賠償認定,因此,持有上述三證的“六殘”人員不在政策扶持範圍內,但持有上述三證的“六殘”人員將證件轉換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後,也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三是優化了鼓勵殘疾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方式。為堵塞現行民政福利企業稅收政策存在的漏洞,便於稅務部門加強徵收管理,調整後的政策對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實行最低比例和絕對人數限制,具體比例為25%(含)以上,且安置人數不少於10人。

    對達到上述安置比例的單位,在增值稅和營業稅方面,實行按企業實際安置殘疾人員的人數限額退(減)稅的辦法。企業每安置一名殘疾人員可享受的退還增值稅或減徵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發佈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適用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行業範圍基本維持不變,即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為生産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收入佔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於這些單位生産銷售消費稅應稅貨物和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託外單位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為提供“服務業”稅目(廣告業除外)取得的收入。佔增值稅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於這些單位提供廣告業勞務以及不屬於服務業稅目的營業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對兼營增值稅和營業稅業務的單位,可自行選擇退還增值稅或者減徵營業稅,選定後1年內不得變更。 同時明確,如果單位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下崗職工再就業、軍轉幹部、隨軍家屬等其他支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調整後的政策採取工資成本加計扣除的辦法,並規定退減的流轉稅不再徵收企業所得稅。同時,為了與新企業所得稅法和《殘疾人就業條例》的有關規定銜接,更好地體現稅收公平和支持殘疾人就業的原則,對各單位超過安置義務(所謂安置義務,就是指《殘疾人就業條例》規定,各單位必須安置1.5%(含)的殘疾人員,否則要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但低於25%,且殘疾人員不少於5人的單位,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但不能享受流轉稅的優惠政策。

    總體來看,調整後的稅收優惠政策,基本保持了現行政策對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的支持力度,在某些方面政策支持的力度還有所加大。同時,將企業享受稅收優惠與所安置的殘疾人人數挂鉤、與殘疾人工資挂鉤,既有利於使優惠政策能夠真正惠及到殘疾人個人、又有利於避免現行政策中僅注重安置殘疾人相對比例而不注重絕對數量的弊端。更為重要的是,新的稅收優惠方式由於實行限額退(減)的辦法,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原來全額即徵即退帶來的問題,對於促進增值稅制度的完善和規範、防止稅收流失將起到積極作用。

    四是突出了將保障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作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重要條件。為保障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調整後的政策對單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進行了嚴格規範。除了安置殘疾人的比例、人數必須達到規定的條件外,還規定了其他四個與保障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有著密切關係的條件:1、企業必須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員簽訂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2、企業必須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員按月足額繳納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3、企業必須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員實際支付不低於企業所在縣(市)適用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4、企業必須具備安置殘疾人員就業的基本設施和規章制度。這些條件的設置,既有利於加強稅收政策的管理,防止企業弄虛作假的現象,又有利於運用稅收引導的手段,強化企業對殘疾人權益的保障,更好地體現了稅收以人為本、關注民生的政策導向,對全社會維護殘疾人的利益將起到有效的推動作用。

    此次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政策調整,是黨中央、國務院堅持以人為本,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一項重要政策措施。對進一步擴大殘疾人就業,更好地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促進廣大殘疾人員工作和生活條件的改善,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同時,政策的調整,特別是減免稅方式的改變,還將有利於稅制的規範和完善,對於健全增值稅鏈條機制、堵塞多年來存在的稅收政策漏洞,公平各類企業的稅收待遇,都將起到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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