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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問答:收養的孩子離婚時歸誰撫養?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7月16日   來源:工人日報

    問:由於妻子患有不育症,我們一直沒有孩子,我弟弟有兩個孩子,他們夫婦將其中的一個孩子送給我們撫養,孩子現已5歲。但近來我與妻子感情不和,我們想離婚,但妻子説離婚的條件是孩子得由她撫養,我不同意。請問,我離婚時可以要求撫養收養的孩子嗎?(李軍)

    答:我國《收養法》第十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從你的敘述來看,雖然你的弟弟將孩子送給你撫養,但你們沒有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不符合法律關於收養的規定,你與張麗收養孩子的行為是無效的,收養關係沒有成立,你若在離婚訴訟中提出撫養孩子的請求,但因收養關係不成立,法院僅會按照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對婚姻及夫妻共同財産、共同債權及債務等問題作出處理,不會涉及養子女的撫養問題。(馮軍強 呂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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