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開了一家飯店,聘請了一名廚師李某。上個月底,我向李某結清了當月工資。他提出“五一”節想回老家看看,我就答應了。假期結束,他就沒有再回來,也未提出辭職。由於李某是店裏的主廚,他不在就無法營業,飯店一直停業。請問,這名廚師是否應當承擔我飯店停業期間的損失?(張琳)
答:李某的做法是錯誤的,他應當賠償你停業期間的損失。
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該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三十三條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法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擅自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和《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現在,李某未按照法律規定提前30天書面通知你,而是擅自離職,你可以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廚師賠償你停業期間的損失。(吳紅軍 張華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