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前不久我找了一家搬家公司為我搬家,在搬家過程中,公司僱員劉某、張某不慎將我新買的一套傢具損壞。我要求搬家公司賠償,搬家公司卻説其與劉某、張某簽訂的合同約定在搬家過程中造成財産損壞的,由劉某、張某自行承擔,公司不承擔責任,要我找劉某、張某索賠。請問:我能否要求搬家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小周)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僱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劉某和張某是搬家公司的僱員,在雇傭活動中造成你的財産損害,根據上述規定,搬家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至於搬家公司所稱其與劉某、張某在招工時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條款,可以在內部依照規定進行處理,但對外並不産生法律效力,因此,搬家公司對外仍要承擔民事責任,賠償你的損失。(程永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