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1日電(記者 劉錚)“十一”黃金周來臨,記者從勞動保障部了解到,勞動法對加班工資支付有明確規定,各用人單位應嚴格執行。
記者了解到,今年“十一”黃金周,1日至3日是法定休假日,這3天裏用人單位若安排加班,須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3倍的日工資;4日至7日是倒休的休息日,若安排加班又不能補休,須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2倍的日工資。
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保障部有關人士介紹,勞動者如果在休息日加班,用人單位可以選擇補休或者補錢,且應優先選擇補休;勞動者如果在法定休假日加班,則用人單位必須支付至少3倍日工資,且不得以補休、調休等方式抵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