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兒子今年17歲,在某學校讀高中。暑假期間,孩子因無錢上網和他人共同盜竊了一輛電動車並將車出賣,涉嫌盜竊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學校得知該情況後,決定取消孩子的學籍。但我覺得孩子雖然被拘留了,但是並不意味著就是犯罪,學校這樣做不對。請問,學校能取消孩子的學籍嗎?(舒明)
答: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學籍。”
該條款所指的刑事強制措施是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未成年學生是指未滿18周歲的學生。犯罪嫌疑人之所以被採取強制措施,是因為有根據懷疑其涉嫌犯罪,但不一定是構成了犯罪,只有經過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後才能作出是否有罪的結論。
事實上,在人民法院審理後,也可能依法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判處管制、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這些都不需要收監執行。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行完畢的未成年人,在複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因此,學校在人民法院未作出有效判決以前就取消其學籍是違反法律規定的。(馮軍強 張永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