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不久前,我的鄰居張某打掉了面朝大街的承重墻,並將改造後的房子租給了一個飯館。飯館的油煙嚴重影響了我的生活。我找張某協商此事,他卻説對自己的房子他想幹什麼就幹什麼,別人無權干涉。請問:張某的行為合法嗎?(孫俊)
答:張某不能隨意改變住宅的用途和格局。《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第七十一條規定:“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張某要改變住宅用途,必須經你們左鄰右捨得同意,並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同時也不能擅自打掉承重墻體。(程永傑 董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