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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問答:女兒贈送他人貴重物品能要回來嗎?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10日   來源:工人日報

    問:我女兒今年12歲,很喜歡與同齡孩子交往。上個月,她未經我們家長的同意,擅自做主將我花3千多元購買的一架數碼照相機送給了她的一個朋友。我認為,女兒沒有經過家長的同意,將家裏的貴重物品贈送他人,應該可以要回來。請問,我的想法符合法律規定嗎?(張霖)

    答: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你女兒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她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你的女兒將價值3千多元的數碼相機贈送他人,因她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她並不能完全知道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後果,根據上述規定,她的贈與行為屬於效力待定的行為。如果你沒有在合理的期限內作出同意贈與的意思表示,那麼就視為不同意贈送,你女兒的朋友就應該將相機送還給你。(程永傑 杜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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