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一家建築公司的設計人員。去年某企業需要改造舊廠房,我被借調到該企業一年,負責新廠房的設計規劃和建設監理工作。在外借的一年中,建築公司沒有為我繳納養老保險費,公司認為我為別的企業工作一年,應由該企業繳納。請問,我被外借期間的養老保險費應由誰繳納?(小王)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4條規定:“企業富餘職工、請長假人員、請長病假人員、外借人員和帶薪上學人員,其社會保險費仍按規定由原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繳納保險費期間計算為繳費年限。”
法律這樣規定,是因為外借人員在被借用期間仍與原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即勞動者只要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法律關係,用人單位就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根據以上規定,你所在的建築公司應該為你繳納你在外借期間的養老保險費。(吳紅軍 李進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