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天津市職工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與職工平均工資同步提高,天津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人事局、國土資源與房屋管理局、統計局等五部門聯合製定《關於建立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發佈及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正常調整制度的暫行辦法》,從2008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表明天津市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隨職工平均工資同步增長方面將建立更加具有科學發展內涵的長效聯動機制,更加符合市場經濟特點,使職工工資福利等分配製度增長長效化、制度化,使職工群眾及時分享社會經濟發展成果,增加職工工資收入。
據了解,職工的津貼、補貼和福利待遇等現行的制度和政策,存在部分待遇標準偏低、多年未調整,尚未形成正常調整機制等問題。由於物價上漲等因素,現行的制度規定和待遇水平,難以發揮應有的保障作用。為此,將職工相關待遇標準實行與職工平均工資挂鉤的辦法,建立職工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的正常調整機制,確保職工的津貼、補貼和福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及時分享社會經濟發展成果。按照《暫行辦法》規定,在建立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發佈制度的基礎上,將現行的職工工資保險福利待遇不定期調整改為制度化調整,建立正常調整機制,實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與職工平均工資挂鉤辦法,以每年發佈的全市職工和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調整相關待遇。實現工資保險福利待遇與職工平均工資同步提高,可以促進企業不斷增加職工收入。
據介紹,《暫行辦法》中規定的,實行職工工資、養老等保險和福利待遇與職工平均工資挂鉤,計算調整相關待遇的具體事項包括:
最低工資標準,根據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參考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平均工資、就業狀況等因素進行測算並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發佈。
企業職工辦理退休計算基本養老待遇時,按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基礎養老金以職工退休時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按繳費年限計算,繳費每滿1年按1%的比例發放;過渡性養老金以本人全部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1997年12月31日以前繳費每滿1年按1%的比例發放。
企事業單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的生活護理費,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50%計發,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40%計發,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30%計發。
企事業單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五級傷殘按30個月計發,六級傷殘按25個月計發,七級傷殘按20個月計發,八級傷殘按15個月計發,九級傷殘按10個月計發,十級傷殘按5個月計發。
企事業單位職工因工死亡,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喪葬補助金按6個月計發,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60個月計發。建立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最低標準和正常增長機制。2008年,因工死亡職工供養配偶的撫恤金每月增發68元,達不到每月591元的補齊差額;其他供養親屬的撫恤金每月增發51元,達不到每月443元的補齊差額。以撫恤金最低發放標準為基數,今後每年按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增幅,提高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
對企業職工、離退休人員和領取失業保險待遇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支付的救濟費,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供養1名直系親屬,按6個月計發;供養2名直系親屬,按9個月計發;供養3名或3名以上直系親屬,按12個月計發。
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職工、離退休人員和領取失業保險待遇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喪葬費,以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2個月計發。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死亡喪葬補助費,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1個月計發。
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的月標準,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確定,計算時四捨五入保留到角。每年6月至9月按月發放或一次性發放。
企業職工中班津貼和夜班津貼,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日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中班津貼按不低於5%的比例確定計發,夜班津貼按不低於10%的比例確定計發。計算時四捨五入保留到角。(記者 張璐 通訊員 馮兆君 實習生 張妍 王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