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對於民事執行案件中的特困申請執行人,如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得到最高為5000元的執行救助款。3月25日,記者從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由該院出臺的《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執行案件司法救助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于即日起正式實施,此舉也意味著江西省首個特困群體案件執行救助基金開始正式啟動。
近年來,江西省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等執行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該類案件中不少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為特困群體,造成申請執行人急需賠償金以解決醫療費用和基本生活困難,而被執行人又無財産可供執行,成為困擾法院執行工作的一個難題。針對這種情況,省高院在去年底探索建立了江西省首個特困群體案件執行救助基金。
據了解,該《辦法》就司法執行救助行為的界定、救助對象、程序等進行了規範。明確司法執行救助是指在民事執行案件中(含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執行案件),對申請執行人因遭受侵害而不能維持當地最低生活標準,或因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缺乏必要的生活及醫療費用致使生活難以維持等,被執行人暫無履行能力,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由案件執行法院給予司法救助。同時,該《辦法》限定了司法執行救助的對象,即已進入執行程序、而被執行人暫無履行能力案件的具有本省正式戶口的申請執行人。並且規定司法執行救助金作為臨時性、應急性的生活補助,申請執行人在一個案件中原則上只能申請一次,救助金額不超過5000元。
該《辦法》還要求,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均應建立司法執行救助專項資金,設立專項賬戶,建立賬本,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原則,實行專款專用、專人管理,嚴禁擠佔或挪用。(姚晨奕 魏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