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石家莊4月2日專電(記者張濤)4月4日是清明節,也是國務院新調整增加的又一個法定節假日。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勞動工資處處長劉建平日前提醒用人單位,這一天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以不低於本人日工資30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據介紹,4月4日至6日,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排勞動者休假三天,如果由於生産經營的需要安排加班時,要依法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其中安排勞動者在4月4日加班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日工資30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勞動者在4月5日、6日週末加班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日工資20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劉建平説,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