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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問答:合同期滿未離職工資能降低嗎?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4月08日   來源:工人日報

    問:我于兩年前到一家乳品公司工作,並與該公司簽訂了兩年的勞動合同。該合同已經在幾個月前到期。

    合同到期後,公司一直沒有與我續簽合同,但也沒有讓我離開公司。我就一直幹著原來的工作。但前幾天我卻發現,這個月的工資減少了,社會保險的各項費用也在合同到期後停繳了。我找到公司相關部門詢問此事,得到的答覆,説我的合同已經到期,現在我已經不屬於該公司的正式職工,所以公司降低了我的工資水平,且不再給我繳納社會保險。並説,如果我不願意接受,隨時可以走人。請問,公司這麼做合法嗎?(劉棠)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另外,《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在你們的勞動合同到期後,你繼續留在乳品公司工作且該公司也沒有異議的期間,應視為該乳品公司願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你們雙方之間仍然有勞動關係,該公司應該以原來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向你支付工資,且不能拒絕為你繳納社會保險。該公司給你造成的損失,你可以依法要求其賠償。(金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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