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在跟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曾按單位要求交付了一部分保證金。今年初,我跟單位的合同到期,我們雙方都不想再續簽,遂終止了勞動關係。該單位卻始終沒有退還我交付的保證金。經過多次協商,該單位都以各種理由推拖。請問,我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訴?(趙雲)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産生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係等移轉手續産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後,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據此,若您與單位的爭議已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後,單位仍不履行,您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應該予以受理。(金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