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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聯推校方責任險 中小學生校內傷害可獲賠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4月16日   來源:人民日報

    今後,我國中小學生在校期間發生的意外傷害,都可以獲得保險賠償。根據國家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保監會4月15日聯合下發的《關於推行校方責任保險完善校園意外傷害事故風險管理機制的通知》,由國家或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學校(含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都必須投保校方責任保險。

    據悉,校方責任保險基本範圍包括因校方責任導致學生的人身傷害,依法應由校方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費從學校公用經費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過5元。賠償限額則由各地統籌考慮學校經濟負擔能力、責任範圍、賠償範圍、保費水平等因素,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來制定。根據《通知》,各地教育部門將通過招標等形式合理選擇承保機構實施統一投保。中標機構應具有經保險監管部門備案的校方責任保險條款,具有完備的分支機構或網點,具備良好的風險管理能力和充足的償付能力。各省級教育行政、財政部門和保險監管機構要加強協調與合作,建立數據共享、信息互報和定期溝通的制度,合力推進校方責任保險工作。

    近年來,全國中小學校園學生意外傷害事故時有發生。有關人士指出,充分利用保險工具處理學校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有利於防範和妥善化解各類校園安全事故責任風險,解除學校、家長的後顧之憂,有利於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有利於保障廣大在校學生的權益,避免或減少經濟糾紛,減輕學校辦學負擔,維護校園和諧穩定。(記者 曲哲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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