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機關效能責任追究辦法》7月23日上午獲海口市政府常務會原則通過。據此,工作中存在辦事拖拉等問題影響工作效能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將可能被追究有關責任。
該《辦法》明確規定,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規定的職責,以致影響機關效能,貽誤管理工作,損害管理服務對象合法權益,危害經濟發展軟環境等,尚未構成違法違紀的,應依照規定追究其效能責任。
追究方式包括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和效能告誡4種。其處理決定送達被處理人員所在單位,同時抄報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備案。受到追究的機關工作人員,當年年度考核不能評定為優秀等次,不能評為先進個人。其中,受到效能告誡責任追究的,在告誡期內(一般為3至6個月)還不能提拔職務和晉陞工資。(記者 卓上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