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兩年前,我借給朋友王某3萬元錢,當時約定好一年就還我。但一年過去了,王某根本不提還錢的事。我數次催要無果。我打算通過訴訟的方式討個説法。但我聽説打官司很麻煩,打官司的費用可能還比要回的錢多。這讓我很猶豫,不知該不該打這個官司。請問,打官司的費用一般由誰來負擔呢?(李躍進)
答:訴訟費用分為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這兩種訴訟費用的負擔不盡相同,根據現行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案件受理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由人民法院根據他們各自對訴訟標的利害關係,決定各自應負擔的金額。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裁判作了改變的,除了應當明確當事人對第二審訴訟費用的負擔外,還應當相應地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案件,無論上訴人是一審中的勝訴方還是敗訴方,上訴案件的受理費均由上訴人負擔,雙方都提出上訴的,由雙方分擔。
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定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其他訴訟費用,一般由要求進行該項訴訟行為的人負擔。例如,鑒定費以及鑒定人在人民法院決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等由要求進行鑒定的當事人負擔。(王競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