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8月12日從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上海市發佈2008年城鎮和小城鎮社會保險計發養老金辦法。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本市城鎮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從2008年1月1日起,2008年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的參保人員,每人每月先增加90元基本養老金;再按其繳費年限(含“虛賬實記”的記賬年限)增加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1元。按照本通知規定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所需費用由上海市城鎮養老保險基金列支。
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的人員,從其實際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執行。
根據《通知》的第三條規定,2008年上海市城鎮企業基本養老金增發的具體標準是:2008年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的參保人員,按照《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高於其按照原城鎮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計發水平的,高出部分在140元及以下的,按實計發;高出部分在140元以上的,先發給140元,再按照高出140元以上部分的40%計發。
上海市還發佈了小城鎮社會保險辦法計發養老金辦法:從2008年1月1日起,2008年辦理申領養老金手續的參保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養老金。按本通知規定增加的養老金,所需費用由上海市小城鎮社會保險養老基金列支。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辦理申領養老金手續的人員,從其實際領取養老金之月起執行。(記者 田玲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