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發佈了《天津市商貿、餐飲、住宿等服務業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並從2008年6月1日起施行。這一規定的實施將保障商貿、餐飲、住宿等服務業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能夠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切實維護了服務業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分散了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
今後,天津市行政區域內經營場地面積在800平方米以下的各類商貿、餐飲、住宿等服務業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要按照新規為全部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參保的用人單位是指商店、超市、飯店、旅館、洗浴、美容美發、娛樂、維修等行業的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個人不繳費。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採取“定員定額”的方式繳納工傷保險費。定員,是指由用人單位按本單位一年內月平均雇工人數申報參保人數,但不得低於本辦法核定的最低參保人數。定額,是指由用人單位按照每人每月6元的標準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一次性躉繳一個繳費週期(一般不少於3個月,但不得跨年度躉繳)。繳費標準由天津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天津市職工平均工資變化情況適時調整,並向社會公佈。
從業人員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後,人單位應用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等相關手續。參保人員,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核定以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的工傷保險待遇時,統一按照職工發生工傷時天津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為基數計發。其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計算的待遇差額,由用人單位補齊。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工傷人員和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親屬,自願一次性領取長期待遇的,可以參照《天津市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關係同時終止。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工傷人員,經本人提出或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工傷保險相關待遇,終止工傷保險關係。
經營面積在800平方米以上的服務業用人單位,可按本單位一年內月平均使用農民工人數申報參保人數(不再核定最低參保人數),參照新規為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通訊員 王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