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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頒布實施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9月17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9月16日電(記者毛曉梅、王文帥)記者16日獲悉,中國保監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三部門已于9月11日聯合發佈實施新的《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從而進一步為我國按照市場原則建立保險市場的退出機制和更有效地保護被保險人利益提供了制度和物質上的保障。

    所謂保險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保險法的要求由保險公司繳納形成,按照集中管理、統籌使用的原則,在保險公司被撤銷、被宣告破産等情形下,用於救助保單持有人、保單受讓公司或者處置保險業風險的行業互助性質的法定基金。

    我國于2005年開始建立起了較為規範的保險保障基金制度,境內中外資保險公司均按季繳納保險保障基金,由保監會集中管理和統籌使用,保險保障基金理事會則對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實施監督,目前基金已累積逾100億元人民幣。

    為了進一步完善保險保障基金制度,此次三部門出臺的新《辦法》較之2004年發佈的原《辦法》,在保險保障基金管理體制、繳納基數、繳納範圍、比例及投資渠道等多個方面進行了修訂完善。

    新《辦法》明確了保險保障基金實行公司化管理,規定成立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原《辦法》規定的保險保障基金理事會自行終止不再履行相關職責。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目前已在京掛牌,其性質為國有獨資公司,註冊資本為1億元人民幣。

    新《辦法》參照國際慣例調整了基金繳納基數,即:以毛保費收入作為保險保障基金的繳納基數,保費分入業務和專業再保險公司均不再繳納保險保障基金。這一調整更好地體現了保險保障基金救助的對像是保單持有人、而非保險公司的基本原則。

    新《辦法》適當調整了基金繳納範圍和比例,體現了科學發展要求。近年來國內政策性保險業務取得了長足發展,但各級財政的參與形式不一,為此,《辦法》明確將由國務院確定的國家財政承擔最終風險的政策性業務排除在保險保障基金的救助範圍之外,除此之外的各類政策性保險均應繳納保險保障基金;針對信託型的企業年金業務,《辦法》明確保險公司從事企業年金管理業務不需繳納保險保障基金;而針對近年來投資型保險業務規模快速增長、保險消費者不斷增加的情況,《辦法》將投資型財産保險、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等投資型非壽險業務納入了保險保障基金的救助範圍,並明確規定了繳納比例。同時,考慮到保險保障基金積累已達到一定規模,為不增加保險企業負擔,《辦法》將非投資型財産保險、意外保險以及短期健康險的繳納比例從1%下調至0.8%。壽險業務和長期健康險業務由於受到政策調整影響較小,其繳納比例維持不變。

    新《辦法》還適當拓寬了保險保障基金的資金運用渠道,新增了中央銀行票據、中央企業債券、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等投資渠道。資金運用渠道的放寬,在保證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有助於提高資金運用收益,增強保險保障基金的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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