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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門提醒:警惕部分集貿市場加收個體攤位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0月20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呼和浩特10月19日專電(王宇天、白冰)包頭市工商執法人員近期在市場監管中發現,個別集貿市場主辦單位趁工商部門停徵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和集貿市場管理費之機,加收進場經營個體工商戶的攤位費,使得原本國家對個體工商戶的優惠政策,卻變相成為個別集貿市場主辦單位的“生財之道”。

    據包頭市工商局執法人員介紹,成立於1996年12月的包頭市青山區廣客隆市場主要經營日用百貨、糖酒副食,現有個體工商戶100余戶。這些個體工商戶從年初開始,就平均按照每年500元攤位費、每月25元櫃臺費的標準一次性向市場主辦方繳納了攤位費和櫃臺費,同時,按每月80元繳納個體工商管理費。當得知工商部門從9月1起停徵“兩費”的消息後,個體工商戶們都為國家出臺這樣的利好政策拍手叫好。可沒過幾天,市場主辦方又要求他們每月額外繳納80元攤位費。到現在,他們已連續交納了兩個月的加收攤位費。也就是説,在工商部門停徵“兩費”後,由於市場主辦單位加收攤位費而使得部分個體工商戶並沒有充分享受到這一優惠政策,本應得的實惠卻被市場主辦方剝奪了。

    根據工商部門進一步調查了解,包頭市青山區廣客隆市場內的個體工商戶雖沒有與市場主辦方簽訂正式書面合同,但個體工商戶一次性繳納全年攤位費、櫃臺費的收據,已經完全符合《合同法》中合同成立要件的規定,雙方的口頭約定同樣具備法律效力。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市場主辦方無權再單方面提高攤位費收取的標準。

    更重要的是,就在工商部門全面停止徵收“兩費”後,市場主辦單位即以與原工商管理費數額相等的費用標準加收攤位費,顯然是對國家政策的嚴重歪曲,置個體工商戶的利益於不顧,趁機為己謀利。再加上多數個體工商戶自身法律意識差、維權意識不強,對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反映不積極,不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使個別市場主辦單位的行為得逞。

    包頭工商部門提醒,當前市場主辦單位趁停徵“兩費”之機加收個體工商戶攤位費的問題,雖屬個別現象,但其苗頭應足以引起有關部門的關注。各地工商部門應在加強法律法規宣傳教育的基礎上,要採取積極有效措施使個體工商戶的切身利益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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