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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提醒:購買壽險産品應注意“五項條款”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1月03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重慶11月2日專電(記者程正軍)人壽保險以人的身體和生命為投保對象,期限一般較長,保險合同中的條款也比較複雜。對此,重慶保險專家提醒,壽險的保險合同中有一些其他保險險種沒有的條款,這些條款普遍適用於所有壽險産品,因此投保人在購買壽險産品時應注意以下五項條款。

    一是寬限期條款。一年期以上分期交費的人壽保險,對於續期保險費的交納,一般設有60天寬限期,即在交費對應日後60天內交納保險費的,保險公司不收取延期交費的利息;對於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仍給予賠付,但會從支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交的保費及利息。如果超過60天寬限期仍沒有交納保險費,保險單就會失效。

    二是復效條款。人壽保單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納保費致使保單失效後,自失效之日起二年內,投保人可向保險公司申請恢複合同效力;如果保單失效兩年內投保人不申請復效,保單將永久失效。

    三是誤報年齡條款。在壽險保單中,年齡直接影響保險公司對保費的收取,因此誤報年齡條款規定了投保人誤報年齡時的處理方法。對於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且“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對於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少於或多於應交保費的,缺少的部分要由投保人補齊,多出的部分保險公司要退還給投保人。

    四是受益人條款。在人壽保險中,受益人可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如果被保險人沒有指定受益人,被保險人身故後,保險金將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産由他的法定繼承人獲得。

    五是自殺條款。在包含死亡責任的人壽保險中,為了防止道德風險,避免懷有自殺企圖的人購買高額保險,相關保險條款規定,如果被保險人在合同生效或復效二年以內自殺,無論其精神正常與否,保險公司都不給付保險金,但可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如果自殺發生在合同生效或復效二年之後,保險公司會按照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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