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傷殘撫恤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正式發佈並施行,其中規定,傷殘人員從被批准殘疾等級評定後的第二個月起,由發給其傷殘證件的縣(市、區)民政部門按照規定予以撫恤。傷殘人員死亡的,從死亡後的第二個月起停發撫恤金。
主要適用對象
《細則》適用於戶籍在吉林省的下列對象:
(1)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退出現役的軍人,在服役期間因病評定了殘疾等級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
(2)因戰、因公負傷時為行政編制的人民警察。
(3)因戰、因公負傷時為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致殘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
(5)為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分子進行鬥爭致殘的人員。
(6)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産、人民生命財産致殘的人員。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民政部門負責傷殘撫恤的其他人員。
上述所列第(4)、第(5)、第(6)項人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應當認定視同工傷的,不再辦理因戰、因公傷殘撫恤。
殘疾等級評定
殘疾等級評定包括新辦評定殘疾等級、補辦評定殘疾等級、調整殘疾等級。殘疾等級評定按照個人申請、縣(市)民政部門初審初檢、省民政部門評定認定的程序辦理。致殘部位不能合併評殘的,可以先對各部位分別評殘。等級不同的,以重者定級;兩項以上等級相同的,只能晉陞一級。多次致殘的傷殘性質不同的,以等級重者定性。等級相同的,按因戰、因公、因病的順序定性。
傷殘證件的發放種類包括四類。證件的有效期:15周歲以下為5年;16周歲至25周歲為10年;26周歲至45周歲為20年;46周歲以上為長期。
撫恤金髮放
傷殘人員從被批准殘疾等級評定後的第二個月起,由發給其傷殘證件的縣(市、區)民政部門按照規定予以撫恤。縣(市、區)民政部門依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者公安機關發佈的通緝令,對具有中止撫恤情形的傷殘人員決定中止撫恤,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屬,並報送省民政部門備案。中止撫恤的傷殘人員在刑滿釋放並恢復政治權利或者取消通緝後,經本人申請,並經民政部門審查符合條件的,從第二個月起恢復撫恤,原停發的撫恤金不予補發。(記者 孫春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