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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聯合下發《廉租住房建設貸款管理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1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17日電(記者王宇、姚均芳)為落實中央關於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舉措和《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精神,支持廉租住房開發建設,保障民生,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日前聯合製定並頒布了《廉租住房建設貸款管理辦法》。

    《辦法》共18條,自頒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辦法》中所稱廉租住房建設貸款是指用於支持廉租住房新建、改建的貸款。《辦法》中的貸款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駐機構批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借款人是指依法設立的,具有房地産開發資質的,從事廉租住房建設的房地産開發企業。

    《辦法》規定,申請廉租住房建設貸款應具備以下條件:廉租住房項目應已納入政府年度廉租住房建設計劃,並按規定取得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已與政府簽訂廉租住房回購協議;在貸款銀行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有效擔保;新建廉租住房項目已取得所需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改建廉租住房已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許可文件;新建廉租住房項目資本金不低於項目總投資20%的比例;改建廉租住房項目資本金不低於項目總投資30%的比例;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不良記錄。

    《辦法》規定,貸款人應對借款人和建設項目進行調查、評估,加強貸款審查。借款人應按要求向貸款人提供有關資料;貸款申請金額不得高於回購協議確定的回購價款;廉租住房建設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具體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廉租住房建設貸款利率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下浮10%執行。

    《辦法》明確指出,貸款人應監督借款人按以下原則用款:專款專用,不得擠佔挪用;先使用項目資本金,後使用貸款;按項目進度用款。

    央行要求,各銀行要嚴格按照《辦法》要求,抓緊制定相應的操作細則,做好支持廉租住房開發建設的金融服務工作。人民銀行、銀監會各分支機構應密切跟蹤政策執行情況和各方反映,並及時報告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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