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區換一個工作,養老保險關係卻接不上,這樣的“怪事”,在廣東率先實現突破。記者6日獲悉,《廣東省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省內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經廣東省政府同意已正式下發,從1月1日起實施。廣東已明確2009年將實現省級統籌,待遇分段計算發放責任共擔。
新出臺的《辦法》在統籌賬戶不轉移的情況下,採取待遇“分段計算”,發放“責任共擔”的方式,消除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的體制性障礙。即參保人在各參保地按規定參保繳費,養老保險待遇根據本人繳費情況按規定計發;各參保地要負責保管好參保人的參保繳費信息,分段計算應承擔的養老待遇支付責任。
《辦法》適用於在省內不同地區(地級以上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在本辦法實施前尚未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
具體如何轉?《辦法》明確,參保人在新就業地繼續參保後,應當向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索取養老保險參保憑證,交由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接續本人養老保險關係並存檔。在參保人養老關係轉移的同時,原參保地社保機構應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視同繳費賬戶儲存額、地方養老金總額實賬轉入新參保地。
養老待遇標準如何?《辦法》規定,參保人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時,由最後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申領、審核手續併發放基本養老保險金、年度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和死亡待遇等。參保人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基本養老金按照參保人在省內不同參保地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和平均繳費水平,分段計算,按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按照最後參保地的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