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9年1月起,山西省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不再執行原“五年過渡”辦法,統一調整為按山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和100%兩個基數,由繳費人員根據收入狀況,從兩個基數中自主選擇一個申報繳費。同時,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農村進城從事個體經營人員,本人自願,可按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辦法參保。山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相關負責人稱,這是山西省統籌城鄉發展,減輕群眾負擔,促進自主靈活就業的一項重要措施。
截至2008年12月底,山西省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人數已達33.4萬人,其中大多是國有企業改革中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下崗分流及自主創業人員,收入較低,負擔重。《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考慮到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收入負擔狀況,在《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實施意見》中,山西省對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制定了一個“五年過渡”的辦法:對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繳費基數2006年可為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2007年為70%,2008年為80%,2009年為90%,從2010年1月起,繳費基數統一為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近年來,由於山西省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連續大幅度增長,按調整前政策,2009年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年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4500元,調整後如按60%繳費,年僅需繳納3000元,年減輕負擔1500元。(張臨山 樊玉平)